垣曲县蒲掌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5-05-23 11:08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垣曲县蒲掌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1.常规检查:每季度不超过1次(全年不超过4次)。 2. 专项检查:汛期(5-9月)或举报投诉时,可增加1次突击检查。对存在违规记录的企业,频次可提高至每月1次(整改验收后恢复常规频次)。 3. 联合检查:需联合水利、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开展的综合检查,不计入单独频次限制。 |
1. 许可资质检查。采砂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采砂范围、深度、总量是否符合许可证核定要求。 2. 作业规范检查。采砂作业是否按批准的位置、范围、方式和时间进行,是否存在越界、超深开采行为。采砂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是否佩戴安全防护装备。 3. 环境保护检查。 采砂过程中是否采取防污染措施(如防止油污泄漏、泥沙扩散)。 采砂后是否按要求进行河床平整,是否对河道生态造成破坏(如影响鱼类洄游、堤岸稳定)。 4. 运输与堆放管理。砂石运输车辆是否覆盖防尘网,是否存在超载、抛洒行为。 砂石堆放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占用河道或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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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笫九条策二款、笫四条第二款 |
一般企业(低风险):1次/年 重点监管企业(如危化品、建筑施工、粉尘涉爆): 2次/年 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企业:不限频次 整改期间可增加检查次数,直至隐患消除 |
1. 基础管理 责任制落实: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责任书或制度文件)。 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记录完整。 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效培训合格证;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齐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如电工、焊工)。 2.现场安全 设备设施: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如皮带轮、切割机)完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需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查检验报告)。 作业环境:车间通道畅通(宽度≥1米),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场所符合防爆要求(如防爆电器、通风系统)。 劳动防护:员工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 3. 隐患排查 企业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措施落实“五到位”(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乡镇检查时发现隐患需记录,企业需在7日内反馈整改情况(重大隐患立即停产整改)。 4. 应急管理 - 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参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如急救箱、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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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笫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
1. 食品小作坊:每年不超过4次(高风险领域可适当增加)。 2. 小经营店(餐饮/食杂):每年不超过3次。 3. 食品摊点**:每年不超过2次(季节性摊点按实际经营时段检查)。 |
1. 主体资质:小作坊需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经营店需备案,摊点需在划定区域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每年更新),穿戴清洁工作衣帽。 2. 场所卫生:加工场所与污染源(厕所、垃圾堆等)保持安全距离(≥10米)。 配备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垃圾桶带盖。餐具、工器具清洗消毒到位(有消毒记录或消毒设施)。 3. 原料与加工:食品原料来源可追溯,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保存≥6个月)。 无过期、变质、霉变原料,无非法添加(如硼砂、甲醛等)。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4. 食品安全管理*:直接入口食品有防尘、防蝇遮盖。食品贮存符合要求(冷藏食品≤4℃,冷冻食品≤-18℃)。 食品标签真实完整(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无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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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 |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笫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
1. 常规检查: 每年不超过1次(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检查对象)。 2. 重点监管对象(如曾抽检不合格、使用高风险投入品的企业): 每年不超过2次(需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
1. 生产环境与投入品管理 产地环境:土壤、灌溉水质符合《NY/T 5010-2016 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产地环境条件》。养殖场距污染源(垃圾场、化工厂)≥1公里。 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等购买记录完整,来源可追溯。严禁使用禁限用药物(如克百威、孔雀石绿等)。 化学品储存: 农药、化肥单独存放,标识清晰,远离生活区,配备防火防泄漏设施。 2. 生产过程控制 种植业:农药使用符合安全间隔期要求,记录用药名称、时间、剂量。 不得超范围使用保鲜剂、添加剂。 养殖业:兽药使用遵守休药期规定,禁止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完整。 生产记录:完整保存生产日志(播种、施肥、用药、采收等),至少保留2年。 3. 产品质量与标识 产品检测:定期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符合GB 2763-2021标准。 包装标识:农产品包装或标签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散装产品需公示基本信息)。 合格证制度: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企业需规范开具并随附产品流通。 4. 制度与档案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 追溯体:规模主体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记录关键环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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