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蒲掌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5-05-23 11:09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垣曲县蒲掌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设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 次上限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砂厂 |
蒲掌乡人民政府 |
日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1. 许可资质检查。采砂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采砂范围、深度、总量是否符合许可证核定要求。 |
1.常规检查:每季度不超过1次(全年不超过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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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
蒲掌乡人民政府 |
日常检查 |
笫e=" |
1. 基础管理 |
一般企业(低风险):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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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
蒲掌乡人民政府笫n> |
现场检查 |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笫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
1. 主体资质:小作坊需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经营店需备案,摊点需在划定区域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每年更新),穿戴清洁工作衣帽。 |
1. 食品小作坊:每年不超过4次(高风险领域可适当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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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 |
1.农产品种植企业、合作社 |
蒲掌乡人民政府笫an> |
实地检查 |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笫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
1. 生产环境与投入品管理 |
1. 常规检查: 每年不超过1次(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检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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