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历山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5-05-23 11:06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垣曲县历山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设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 | 历山镇人民政府 | 日常检查 |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3.工贸企业应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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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畜禽养殖企业违规排污、随意处置病死动物监督检查 | 养殖企业 | 历山镇人民政府 | 日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2.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随意处理或者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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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砂厂 | 历山镇人民政府 | 日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