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毛家湾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5-05-23 10:53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备注 |
1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12 |
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按规定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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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12 |
不允许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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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 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12 |
农药经营者应取得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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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12 |
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场应按规定处理动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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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12 |
销售种子应当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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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
12 |
不允许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擅自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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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12 |
生产经营场所不允许封堵疏散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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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12 |
工贸企业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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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12 |
不允许违反规定收购、加工非法来源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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