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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皋落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5-05-23 10:50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垣曲县皋落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6 1.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3.工贸企业应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对畜禽养殖企业违规排污、随意处置病死动物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6 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2.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随意处理或者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3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4 1、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且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应齐全,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食品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按照食品的保存条件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销售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标签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4、食品生产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