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公安局凯天娱乐app主动上交罂粟(大烟)种子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5-22 16:49 来源: 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加强垣曲县禁种铲毒工作,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实现“零种植”、坚决做到“零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日前,主动将非法持有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干果上交当地派出所的,一律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凡在本通告公布之后,拒不上交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干果等,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携带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罂粟壳。
三、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非法制品。
四、凡被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并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110
0359-602900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垣曲县公安局
2025年5月21日
法律注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粟罂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