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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凯天娱乐app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4-11-25 09:29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垣曲县王茅小娟瓜果蔬菜门市部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王茅小娟瓜果蔬菜门市部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王茅小娟瓜果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从垣曲县新城小扈蔬菜批发铺购进,共购进1袋,货值11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王茅小娟瓜果蔬菜门市部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于2024年8月23日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积极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王茅小娟瓜果蔬菜门市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原因如下: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垣曲县东峰山微笑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东峰山微笑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东峰山微笑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20斤,货值7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东峰山微笑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螺丝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垣曲县东峰山微笑蔬菜店于2024年8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东峰山微笑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0元;
3.并处2000元罚款。
三、垣曲县华峰菊霞副食门市部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华峰菊霞副食门市部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华峰菊霞副食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从垣曲县新城军军生鲜蔬菜批零部购进,共购进1袋,货值11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华峰菊霞副食门市部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于2024年8月23日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积极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华峰菊霞副食门市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原因如下: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3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大葱是从北京果联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6斤,货值91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大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该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有关线索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金华苑分公司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金华苑分公司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6日,经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金华苑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是从北京果联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2斤,货值54.9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金华苑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该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金华苑分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有关线索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垣曲县喜满多食品零售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喜满多食品零售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6日,经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喜满多食品零售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是从北京果联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9斤,货值155.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喜满多食品零售店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该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喜满多食品零售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有关线索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山西万盛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龙眼、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万盛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9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2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西万盛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龙眼是从侯马市垤上远广水果批发店购进的,共购进22斤,货值19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芒果是从侯马市垤上远广水果批发店购进的,共购进30斤,货值27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万盛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龙眼、芒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该公司于2024年9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万盛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有关线索移送至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