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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凯天娱乐app印发垣曲县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0 11:40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4-01501 发布时间 2024-09-10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办发〔2024〕21号
主题词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 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确保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全面落实到位,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运城市财政局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凯天娱乐app进一步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使用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矿业权人。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关闭矿山及关闭尾矿库的生态修复工作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矿山生态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管控要求,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坚持“谁开发、谁治理”“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原则,综合考虑修复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第三条 采矿权人是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应编制《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落实生态修复责任,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第四条 矿山企业依据批复备案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实际情况,每年12月之前自行编制下一年度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方案》)。《年度方案》应包含具体实施的治理恢复及复垦工程名称、区域、 范围、工程内容、主要措施、工程量、工程进度、监测方案和相应的治理恢复及复垦标准、基金使用计划等。

  第五条 矿山企业完成《年度方案》编制后,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评审。评审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的《年度方案》要在12月底之前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 生态修复工作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应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年度方案》内容实施年度治理工程措施和监测管护措施。工程完成由企业自验合格后,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按《年度方案》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矿山企业凭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支取通知书,及时使用基金和土地复垦费支付治理恢复费用。

  第七条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因削坡减荷、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矿山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矿山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总体部署和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探矿权、采矿权及尾矿库终止时,必须完成整个矿山的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管理,严格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矿权转让的,基金本息及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检测责任一并转让受让人,受让人应当重新出具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承诺书,承担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第十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发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的预防、治理及矿区居民环境条件改善;

  (二)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的修复;

  (三)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绿化等;

  (四)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的监测;

  (五)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保护、治理和恢复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新增耕地指标备案入库的,应按照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编写土地复垦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初验、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纳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确保生态修复工作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修复和平整过程中要做好扬尘污染管控,确保矿区无明显可视扬尘。采矿权人临时停产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扰动。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对矿山企业基金提取、使用和《年度方案》的执行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基金提取、《年度方案》中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内容的编制、基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对基金制度建立情况、提取、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负责对矿山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将未按照《年度方案》实施的矿业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其矿业权证的申请、延期、变更、注销,不批准其新的建设用地。对于拒不履行生态修复治理恢复义务的矿业权人,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并就其破坏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对其进行处罚及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审批权限,由县自然资源局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出、关闭。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由县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人不履行生态修复治理恢复与监测义务或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治理恢复,其费用由矿业权人负担。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扰乱、阻碍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二)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生态修复相关工程设施的。

  第十七条 依法严肃查处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严禁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