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凯天娱乐app印发垣曲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垣政办发〔2024〕11号 | [成文日期] : | 2024年05月22日 |
[发布日期] : | 2024年05月23日 | [状态] : | 长期 |
(垣政办发〔202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采砂行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证河道行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凯天娱乐app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凯天娱乐app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等规范性文件,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砂石料、土料等归国家所有。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活动,河道管理的范围按河道治导线确定。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以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水利局为河道采砂行为的主管部门,各级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加强行业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的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河势稳定、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第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查同意,由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周期为3年,以县政府批复之日算起。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确定禁采区、禁采期和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禁采期、禁采区由县水利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七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计划依规办理。未经许可,禁止一切河道采砂行为。
第八条 河道采砂许可权采取评估、拍卖等市场化形式取得。由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砂石资源量的核定、评估、拍卖以及可采权的公开出让事宜,拍卖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取得河道采砂经营权的企业应按照采砂规划、自身情况,依规编制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报县水利局报备。
第十条 因修建或加固堤防、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建设需进行河道采砂的,须经县水利局批复同意后方可采挖,严格按照生态保护、河道治理等要求进行采砂,所采砂石不得自行销售。
第十一条 村民因生活自用需采挖少量砂石(50m³以内)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可在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内进行采挖,所采砂石不得囤积或销售。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村民临时少量采砂行为的监管工作,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情况向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竞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
(三)生产生活等附属设施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需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五)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需办理《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七)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有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八)需缴纳河道修复、清障保证金;
(九)需由开采河段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每年换发一次,当年的上汛之日至当年的下汛之日为禁采期,河道采砂企业需在禁采期内及时进行换证,在规定时间未换发新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砂许可行为。
第十四条 采砂规划3年期满,采砂总量没有达到规划批复总量的,采砂许可自动失效;采砂总量累计提前达到河道采砂规划批复总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动失效,采砂企业必须立即终止采砂行为,并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和内容确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依规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违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县水利局牵头负责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查采砂企业编制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定期对河道采砂量进行核定;负责对可采区河床变化的监控监测;负责采砂作业取用水的许可及日常监督;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河道采砂许可证相关手续的审核与办理。
(三)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活动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砂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运砂车辆、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等行为。
(六)县林业局负责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和破坏林地等行为。
(七)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负责河道采砂污染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抑制采砂和道路扬尘,严禁生产污水直排河道。
(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涉及河道砂石土料采运的交通秩序。
(九)县税务局负责采砂单位的税费征缴,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十)县供电公司负责合法河道采砂企业的供电工作,严禁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企业供电。
(十一)县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河道采砂行为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对本辖区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巡护,负责对禁采区开采、禁采期开采、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企业,应当按照采砂许可要求进行采砂作业,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开采范围、开采高程、采砂控制量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并编制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二)设置采区边界标识;
(三)按照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砂堆或者采砂坑槽;
(四)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堤防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不得危害河道生态环境;
(五)禁采期不得采砂,应撤出采挖设备;
(六)可采期内每月5日前向县水利局报送上月采砂量和本月采砂计划。
(七)不得对可采河道以外的来料进行加工。
(八)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企业在取得《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之时须向县财政缴纳河道修复、清障保证金,金额为河道采砂规划总量市场价的1.1%。
第二十条 采砂许可行为终止后,采砂企业按照河道修复方案修复河道,并对作业设备进行拆除处理,申请县水利局验收。县水利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采砂河段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其河道修复、清障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水利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河道修复、清障。
第二十一条 因采砂造成河道塌岸、坑槽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修复或清理;逾期不修复或者清理的,由县水利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清理,所需费用从河道修复、清障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采砂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任何采砂行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做好现场保护,并报告县文物局;已挖出的文物,应当及时上缴县文物局,不得哄抢、私分、毁坏、藏匿。
第二十三条 采砂行为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河道采砂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各司其职,根据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河道采砂许可、开采、运输、销售各环节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砂行为,若在履职环节中出现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情况,将严肃追责。
第二十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河道采砂管理中违规参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擅自采砂的;
(二)在禁采区、禁采期和超范围进行采砂作业的;
(三)发现对许可范围以外来料进行加工的经营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垣曲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垣曲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垣政发〔201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