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凯天娱乐app印发垣曲县农村经营性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垣政办发〔2024〕12 号 | [成文日期] : | 2024年05月23日 |
[发布日期] : | 2024年05月23日 | [状态] : | 有效 |
(垣政办发〔2024〕1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农村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农村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财政厅凯天娱乐app印发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和《垣曲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细则》等有关制度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产类别
第一条 本文所指农村经营性资产是指县乡村振兴局2016年以来用于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确权到村的资产;县水工程移民事务中心2017年以来用于产业发展确权到村的资产和县委组织部、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2017年以来拨付到村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扶持资金(含资产收益)形成的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条 县乡村振兴局确权到村的经营性资产主要指: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县水工程移民事务中心确权到村的经营性资产主要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向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于移民村集体所有。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指:扶持资金直接服务于村集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仓库、销售场所、车辆、农业基础设施等,以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县农村经营性资产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1.县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局、农经中心):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指导将农村经营性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范围,加强资产清产核资、后续监管、指导和服务等。统筹乡镇村及相关部门完善管理体制,摸清经营性资产底数,建立动态台账,规范收益分配,健全管护机制,强化资产监管指导和考核。
2.县水工程移民事务中心:摸清移民后期扶持到村经营性资产底数,建立动态台账,对经营性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经营性资产管理直接责任, 负责资产登记入账、确权、收益上缴及分配、效益发挥、后续管护、资产处置及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
4.村“两委”:具体负责本村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做好登记、确权,规范收益上缴及分配,强化后续管护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各行业部门确权到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按照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入账依据。
第七条 各行业部门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确定经营性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资产所有者(各乡镇、村)要按照移交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对本区域内已经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全部纳入农村“三资 ”管理平台,纳入村级集体财务会计账簿核算。
第九条 农村经营性资产登记,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县、乡镇、村三级信息要及时更新,行业部门每年要将新纳入农村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相关资料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确保农村经营性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 农村经营性资产完成确权登记后,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农业农村部门落实监管主体责任,行业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乡镇政府落实监管直接责任,村委会落实资产管理具体责任。对资产管理中出现的侵占挪用、骗取套取、截留私分、贪污挪用、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交,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确保持续有效发挥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要进行盘活使用,对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亏损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项目资产的,在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自行对资产进行运营管护;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确定经营主体。资产所有者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收益、期限、运行费用、风险承担、管护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及合同约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经营性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工作,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农经中心)牵头成立联合考核组,每年第一季度前对上一年度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资金分配参考依据。
第四章 收益管理及分配
第十三条 根据农业产业发展的特殊性,经营性资产的收益率不低于3%,对于资金使用具有特殊性的部门,可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坚持发展优先,收益分配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
行业部门对于资产收益分配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农村经营性资产要严格执行资产折旧制度,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资产,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处置的经营性资产,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属于国有资产的经营性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经营性项目资产的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公示,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收入统一管理,村集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对农村经营性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或违反办法擅自处置资产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