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11008号
发布日期:2024-08-12 10:46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环罚字〔2024〕11008号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垣曲县恒隆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114023542A
地址:垣曲县毛家湾镇毛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战军
2024年6月24日,接群众举报:垣曲县恒隆铜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严重。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破碎二车间(细碎工段)生产中碎料运输皮带未密闭,车间窗户和大门处于敞开状态,造成生产过程中粉尘逸散至外环境,车间内设备表面及地面积尘严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及现场照片2组8张、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1100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