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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垣曲县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新规出台

发布日期:2024-05-20 15:56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4-00613 发布时间 2024-05-20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主题词 城乡建设 体裁 其他

  近日,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凯天娱乐app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这标志着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有了新的管理办法。

规划建设管理范围

  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及周边,约25平方公里,包括县城内15个社区、刘张村、坡底村、上王村、清源村、古堆村、清南村、左家湾村。

申报流程

  社区(村委会)受理、审核资料,公示无异议后,连同承诺书一并报社区服务中心或新城镇人民政府审查(属于国有土地的报社区服务中心,属于集体土地的报新城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社区服务中心或新城镇人民政府统一提交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

申报受理原则

  自建房实行申报承诺制层数不超过两层

  中心城区属于城市建设用途管制区域,原则上不再新批宅基地(集中安置和整体搬迁除外),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 

  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要以自住为目的,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不得违法改扩建,不得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

  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村)民,为满足自住需求,可持符合要求的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翻建自住房。

  自建房不得超过原合法用地范围和现审核要求。

  纳入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道路、绿地、河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用地范围,以及处于历史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自建房申请不得受理。

  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的,由新城镇人民政府或住建局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征收拆除。

自建房建设标准

  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总高度平顶房不超过8米、坡屋顶最高点不超过10米,跨度不超过6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位于城市重要地段、临城市主次干道和历史风貌街区的要严格控制,其退距、色彩、建筑风格要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自建房申报表、承诺书、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持宅基地手续的须为本社区<村>户口)、申报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真实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手续)及坐标位置、相关利害人签字确认的意见(四邻无争议纠纷)及相关设计图纸(可参照标准图集设计或自行委托设计)。

严守自建房质量安全

  新城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居(村)民自建房日常监管,建立居(村)民自建房建设管理档案,做好批后监管、放线、核样工作,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要建立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新城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住建局要严格控制违法建设居(村)民自建房行为,建立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实行“ 网格化”管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对未经批准私搭乱建的要依法拆除其新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的,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建房人要对自建房的质量负责,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施工方和监理方,建成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县住建局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新城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申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