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11005号
发布日期:2024-05-06 15:00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11005号
山西浙美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0K0H036W
地址:垣曲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王 勇
2024年3月16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04轮次远程监督帮扶任务,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板材车间中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送至活性炭+等离子UV光氧处理设施电源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组3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11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