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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得强制断水断电
发布日期:2024-04-07 09:28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政策均作出详细规定,大大减少城市改造中矛盾的产生,并有利于被征收者利益得到保护。
不得强制断水、断电
今后,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条例还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按时搬迁义务,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不得暴力抗征收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区域内予以公告。
针对有些地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多年不变的现象,条例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制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按最少45平方米置换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将采取阶梯式价格或者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过渡延期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当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并逐年按照一定比例递增,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