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11004号
发布日期:2024-03-11 15:32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11004号
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垣曲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399863990R
地址:垣曲县前河村
负责人:马承烈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002轮次远程监督帮扶推送,2024年1月25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经对正在作业的号牌为4-08H00186内燃平衡中式叉车排放尾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平均值为1.75m-1(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1.61m-1),尾气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25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图》各1份和《现场照片》1组4张、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1份、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11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