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11003号
发布日期:2024-03-05 16:28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环罚字〔2024〕11003号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镁合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0GR02B10
地址:垣曲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
负责人:冯常波
2023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2023-2024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督帮扶202314轮次反馈: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镁合金厂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一般排放口)。2024年1月5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上述问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反馈属实。
以上事实,有《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组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11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