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凯天娱乐app印发垣曲县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7 16:56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垣曲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升垣曲县皋陶乡村e镇项目运营效果,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与引领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山西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凯天娱乐app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22〕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垣曲县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对象为在我县境内依法从事电子商务运营的企业及个体,财务记录健全规范,且当年信用记录无失信行为。
第三条 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对在淘宝网、天猫、拼多多、京东、阿里巴巴、微店、抖音、快手等国内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并进行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及个体,进行如下奖励:
1.年网络销售营业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2.年网络销售营业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4万元;
3.年网络销售营业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
4.年网络销售营业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的,给予奖励2万元;
5.年网络销售营业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奖励1万元。
(二)对在亚马逊、速卖通、沃尔玛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并进行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跨境电商),进行如下奖励:
1.对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2.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4万元;
3.对年网络销售额达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
4.对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的,给予奖励2万元;
5.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奖励1万元;
6.对我县中小微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达100笔或进出口金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对销售我县农特优产品的电商企业及个体的奖励
1.对年网络销售额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2.对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
3.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奖励2万元。
(四)对本地网红和直播带货能手的奖励
充分利用“6·18”、“双十一”、“双十二”等网络促消费活动的契机,举办各种乡村网红和直播带货大赛,支持本地短视频发展,培育网络直播达人,并设置比赛活动奖励(每年举办活动不少于三次,每次活动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四条 申请企业和个体本年度内同时符合多个受奖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工科局(垣曲县皋陶乡村e镇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每年年初组织一次申报及评审,对上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一)至(三)项条件的电商企业和个体进行奖励。县财政局做好奖励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工科局(垣曲县皋陶乡村e镇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2023年电商企业和个体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