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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凯天娱乐app印发垣曲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26 11:00      来源: 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凯天娱乐app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和《运城市民政局运城市财政局凯天娱乐app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运民发〔2019〕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第六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垣曲县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县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爆炸、煤气中毒、房屋倒塌等意外事件,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短时间内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或个人。

3.县民政局认定的其它急难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子女学习教育支出是指维持子女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以下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基本费用支出,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2.
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家庭成员患病,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治疗报销医药费用时,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种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支出型困难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依法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4.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政局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在一个年度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标准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保标准的调整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原则上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20000元。

(一)急难型困难对象救助

因交通事故、溺水、火灾、爆炸、煤气中毒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1.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含1人及以上),经公安机构认定无肇事方承担责任或费用(或肇事方无力承担费用)的,救助10000-20000元;造成家庭非主要劳动力死亡,经公安机构认定无肇事方承担责任或费用(或肇事方无力承担费用)的,救助5000-10000元。

2.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个人负担费用1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0000元;1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8000元;5万元以下1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5000元。

(二)支出型困难对象救助

1.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救助

(1)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含药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困难家庭,救助20000元;1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困难家庭,救助10000元-18000元;5万元以下3万元(含)以上的困难家庭,救助5000元-10000元;3万元以下1万元(含)以上的困难家庭,救助3000元-5000元;1万元以下5000元(含)以上的一般困难家庭和1万元以下3000元(含)以上的低保对象、精准扶贫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家庭,救助500元-2000元。

(2)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自负医疗费用全额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患有尿毒症、白血病、癌症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且放弃治疗的困难家庭,可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10000元。

2.教育支出型困难家庭

指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建档立卡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因子女教育造成困难的家庭:

(1)大专、本科教育阶段救助2000元-5000元。

(2)高中阶段救助500元-2000元。

3.其它情况。

(1)因生活必要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程度,一次性救助500元-3000元。

(2)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精准扶贫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失智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一、二级)、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困境儿童、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等低收入家庭出现临时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程度救助500元-3000元。

(3)困难家庭过冬困难、春节等重大节日过节困难,一次性救助300元-1000元。

县民政局认定的其它原因造成生活临时性困难的,可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特殊情况救助

1.对特殊情况救助额度需要超过一般标准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经民政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原则上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0000元。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最高救助限额标准时,由县民政局提出救助建议,县政府审核批准。

救助对象属低保对象、特困对象、散居孤儿、精准扶贫对象的,在正常救助的基础上可增加救助金500-2000元。

第九条  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直接发放实物时,必须严格实物发放手续。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依托乡(镇)、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可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被转介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家庭收入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4.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个人有效账户;

6.如遇突发事件需提供相关单位认定证明及图片等印证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提出救助申请,并及时受理。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必须当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全部入户调查,认定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如遇家庭收入或困难程度等无法准确认定的情况,应采取公示的方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无异议的可签署审核意见。

(三)审批。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要注重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应严格按程序操作,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社会化发放救助金。原则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群众,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四)其它。县民政局可结合实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范围内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工作。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在确定救助金额时要召开专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民政局发放资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终止临时救助,收回救助资金。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筹集。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提高救助水平。要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管理监督

(一)建立乡级备用金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根据资金需求,向县民政局申请,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结合人口数和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用备用金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时,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每季度首月10号以前向县民政局报告上季度备用金使用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救助人员花名册。1000元以上的报县民政局决定救助金额,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救助手续。

(二)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凯天娱乐app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号)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三)加强临时救助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和县民政局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和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入户调查、困难证明、核对报告、救助资金发放清单、会议纪要等资料纳入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四)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容错机制。在临时救助工作中,对工作人员的错误和问题应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追回救助款,并采取党纪政纪等手段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因地震、水灾、旱灾、风雹灾等大面积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0月19日制定的《垣曲县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垣政办发〔2015〕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垣曲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