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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
凯天娱乐app印发《垣曲县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5 16:18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垣曲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垣曲县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垣曲县人民政府

                            2023年517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垣曲县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运城市人民政府凯天娱乐app印发运城市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垣曲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的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凯天娱乐app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规定的鼓励类产业,山西省确定的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运城市确定的“415”十大工业产业集群、“合(和)汽(气)生材(财)”新兴产业地标,垣曲县确定的“五大基地”等领域产业。

  第二条 垣曲县对外来投资承诺做到“三个一致”:开工前后一致,对项目谋划开工投产运行全过程以诚相待,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县域内外一致,对招引企业和本土企业同等对待,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兑现和文件一致,凡承诺事项均集体研究后出具文件或纪要,确保承诺兑现落地,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要素保障

  第三条 用地保障

  (一)工业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使用的,约定的租赁与出让使用期限之和一般不超过30年,其中租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的,出让或租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且出让和租赁期限应当一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以弹性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约定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二)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智慧农业、现代物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业态),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通过协商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第四条 标准化厂房政策

  (一)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根据企业租赁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投资方也可通过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标准化厂房。自建、购买标准厂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方可允许转让厂房所有权。

  )对高新技术企业、运城市合(和)汽(气)生材(财)”新兴产业、劳动力密集型等产业项目租赁标准厂房的,租金实行前三年给予所交租金的100%奖补,第四、第五年给予所交租金的50%奖补。

  第五条 人才政策保障

  (一)对我县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时可优先享受我县优质医疗、教育资源。

  (二)对我县引进“五大基地”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全县产业发展、带动县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等在我县布局设点,建设与我县发展需求相匹配的若干优势学科,集成校地政策共同培育高端人才,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由县财政按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第六条 水、电、气保障

  高效统筹保障落地项目水、电、气、网络通信等要素保障。对山西省确定的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争取0.3元/千瓦时的终端电价。积极争取优惠政策,降低项目供水、供气成本,严格督促服务部门按承诺时限完成接入调试,接通至项目用地红线处。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第一条“适用范围”内的新兴产业项目,支持企业及时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减税降费项目。

  第八条 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第一“适用范围”内的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可按《垣曲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即: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且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标杆项目,经县政府一事一议批准后,重点予以支持,奖励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一)新占土地的技术改造、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单位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可按《垣曲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二)不新占土地的技术改造、招商引资项目,可按《垣曲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九条 第一条“适用范围”内新兴产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年度营业收入突破2000万、1亿、3亿、5亿、10亿元及以上的,按相应档位给予10万、50万、80万、100万、150万元奖励。根据年度营业收入档位,可连续奖励3年。

第四章 优质服务保障

  第十条 全面实施“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不断优化促进外来投资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第十一条 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投诉、举报事项交相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投诉、举报事项经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同意可以延长10日。承办单位于办结之日起3日内将办结情况反馈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和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2日内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办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提请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另行交办。投诉、举报事项存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超越承办单位职责范围、承办单位无法处理等重大、疑难情况的,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买强卖、强行装卸、强揽强包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检查申报制。除国家、省、市、县规定的检查以及安全、环保检查外,未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其他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且在山西省招商引资13710项目库和县统计局项目库中的产业项目,由企业填报《垣曲县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

  (二)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企业项目的申报和资料审核工作,并进行现场核查。

  (三)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组织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拨付给企业。

  (四)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严格申报资料过程控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符合奖励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六条 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垣曲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此前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名词解释

  一、山西省确定的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大数据融合创新、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光电、光伏、碳基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特种金属材料、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煤机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现代生物医药和大健康、通用航空、节能环保等14大标志性、引领性产业。

  二、运城市“415”十大工业产业集群:先进装备制造、精品钢、新材料、农产品深加工4个千亿级产业集群,绿色焦化500亿级产业集群,数字经济、现代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绿色建材5个100亿级产业集群。

  三、运城市“合(和)汽(气)生材(财)”新兴产业地标:“合”是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汽”是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生”是生物医药大健康、“材”是新材料。

  四、垣曲县产业转型“五大基地” :垣曲县打造国家级食用菌产业基地、全国知名的铜镁精深加工基地、全国知名的新能源产业基地、全国重要的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黄河金三角文旅康养基地。

  五、山西省 0.3 元/千瓦时的终端电价条件:山西省确定的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在山西省注册、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按照负面清单非禁即入的原则均可进行备案,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负面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是企业所属行业和产品、服务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目录中的。二是企业生产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工艺或装备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规定的第二类限制类或第三类淘汰类。三是企业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和服务合计产值占本企业总产值比重不足5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