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凯天娱乐app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3-11-27 16:59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凯天娱乐app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1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垣曲县英言镇连勤平价蔬果超市销售的不合格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英言镇连勤平价蔬果超市销售的绿豆芽标称生产企业为垣曲县古城田田豆芽加工坊,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绿豆芽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英言镇连勤平价蔬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绿豆芽共购进3斤,货值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英言镇连勤平价蔬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绿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英言镇连勤平价蔬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
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已追溯到垣曲县古城田田豆芽加工坊正在处理中。
二、垣曲县古城志强水产门市部销售的不合格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古城志强水产门市部销售的绿豆芽标称生产企业为垣曲县古城田田豆芽加工坊,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绿豆芽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古城志强水产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绿豆芽共购进3斤,货值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古城志强水产门市部在购进该批次绿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古城志强水产门市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
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已追溯到垣曲县古城田田豆芽加工坊正在处理中。
三、垣曲县友友顺缘生鲜批零部销售的不合格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友友顺缘生鲜批零部销售的姜标称购进单位为垣曲县新城小扈蔬菜批发铺,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3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友友顺缘生鲜批零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20斤,货值19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友友顺缘生鲜批零部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0月9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友友顺缘生鲜批零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该批次不合格姜已追溯到垣曲县新城小扈蔬菜批发铺正在处理中。
四、垣曲县新城过生蔬菜批零部销售的不合格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新城过生蔬菜批零部销售的甜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4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甜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新城过生蔬菜批零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甜椒共购进8斤,货值8.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新城过生蔬菜批零部在购进该批次甜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0月9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新城过生蔬菜批零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一款第(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8元;
3.并处2000元罚款。
五、山西佰信正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葡萄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佰信正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葡萄标称购进单位为垣曲县东峰山亮亮副食部,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葡萄的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西佰信正大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葡萄共购进25斤,货值11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佰信正大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葡萄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佰信正大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该批次不合格葡萄已追溯到垣曲县东峰山亮亮副食部正在处理中。
六、垣曲县新城南叁陆伍超市销售的不合格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新城南叁陆伍超市销售的香蕉标称购进单位为垣曲县新城许心水果批发部,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香蕉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新城南叁陆伍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20斤,货值6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新城南叁陆伍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新城南叁陆伍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追溯到垣曲县新城许心水果批发部正在处理中。
七、垣曲县新城南喜家家超市销售的不合格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新城南喜家家超市销售的香蕉标称购进单位为垣曲县新城许心水果批发部,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香蕉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新城南喜家家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40斤货值13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新城南喜家家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0月9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免于处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追溯到垣曲县新城许心水果批发部正在处理中。
八、垣曲县新城南喜家家超市销售的不合格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新城南喜家家超市销售的山药标称购进单位为垣曲县新城南清萍蔬菜批发部,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山药的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新城南喜家家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药共购进10斤,货值9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新城南喜家家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山药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0月9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免于处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追溯到垣曲县新城南清萍蔬菜批发部正在处理中。
九、垣曲县晋明轩果蔬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晋明轩果蔬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标称购进企业为垣曲县长直乡专旺水果批发户,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香蕉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晋明轩果蔬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20斤,货值7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晋明轩果蔬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晋明轩果蔬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
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追溯到垣曲县长直乡专旺水果批发户正在处理中。
十、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不合格油麦菜、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油麦菜、芹菜标称购进企业均为闻喜县东鲁蔬菜批发市场,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3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油麦菜的阿维菌素项目、芹菜的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共购进油麦菜40斤,芹菜50斤,货值共计17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在购进该批次油麦菜、芹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无法出示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整改措施: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完善并遵守索证索票制度。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一款第(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0元;
3.并处3000元罚款。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