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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培育乡村e镇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26 16:13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垣e镇办发〔202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乡村e镇项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用,根据《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凯天娱乐app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22〕5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乡村e镇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乡村e镇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垣曲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四条 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调配。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设置乡村e镇项目资产管理专员。

  第五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注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 如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签订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并向县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固定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作其他经济实体用途,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企业拟将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六条 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承办企业负责选择维修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八条 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承办企业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1、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2、定期盘点: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做到物账相符。同时承办企业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台账和盘点表。

  第二十一条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清查盘点时,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完成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由资产管理专员出具盘点报告,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存档。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乡村e镇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专员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乡村e镇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到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经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执行资产报废处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垣曲县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垣曲县皋陶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