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的制定依据
发布日期:2023-05-11 09:29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4100/2023-00528 | 发布时间 | 2023-05-11 | ||
发布机构 | 垣曲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
主题词 | 综合政务 | 体裁 | 其他 |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7.《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9.《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10.《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1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1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围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13.《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第八条: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1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凯天娱乐app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国烟办新(2014)42号)第三条:停止向党政机关内部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