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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养老机构备案程序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10-12 10:06      来源: 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一、备案主体

  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办理登记的法人。未进行法人登记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不予备案。凡是依法登记且已经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应当进行备案。

  政府兴办有编制的事业单位从事养老服务的,以事业单位为主体进行备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为主体进行备案。

  村集体兴办且自主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

  二、备案时间

  新设立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需在收住第一位老人或提供第一单服务起(以服务合同或服务发票时间为准), 10 个工作日以内提出备案。养老服务场所已经具备运营条件,但未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可以提出备案。

  三、备案地点

  养老服务机构以其服务场所为单位进行备案。有多个服 务场所的,分别备案。服务场所划分以辖区行政管理门牌号 (地址)为准。养老服务机构有多个服务场所在不同辖区的, 分别在不同辖区民政局分别备案。

  政府兴办有编制的事业单位从事养老服务的,在其服务 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提出,在其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在其服务。

  四、备案流程

  民政部门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办理要求时,应当场发放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并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备案需要准备提交的材料。

  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和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建筑、 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养老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备紫信息,并提交法 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服务场所相关权证、租赁合 同等相关备染涉及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接受审验和留存归 档。

  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 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 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由省民政厅提供统一样式印制。

  五、备案变更

  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1个月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 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自变 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 设立新的法人及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原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 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 1个月内办理备案。

  六、备案注销

  养老机构服务场所不再进行养老服务活动的,要及时进 行备案注销。由养老机构向原备案单位提交《注销备案申请》 和已妥善安置服务对象(老年人)的证明材料和承诺,由原 备案单位审核同意后发放《注销备案回执》,完成备案注销。 养老机构被吊销登记手续,或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因监管不再 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原备案机关要根据监管文件进行备案 注销。